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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p><span>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span></p>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p><span>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span></p><p><span>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span></p>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可选 | <p><span>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陪额后,将其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span></p> |
意外住院津贴 | 可选 | <p><span>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按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span></p><p><span>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间歇性住院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日数累计最高以 90日为限。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 180 日为限。</span></p> |
猝死保险金 | 可选 | <p><span>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按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终止。</span></p>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间:1年
缴费方式:趸交
执业年限:从业8年5月
地区:广东 东莞
所属机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业证号:02004244190080002015000140
资格证号:00201506441900003368 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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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单: 6000.00元 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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